【導讀】國際珠寶網之珠寶論壇:沈陽一女護士到商場買手鐲,先試戴了一個2萬元的,可她沒滿意。接著,她又試戴了一個更“漂亮”的,不料,手鐲意外掉地上摔裂紋了。女護士一看價簽傻了眼,摔壞的手鐲標價60萬元。
2015年7月9日上午,25歲的女護士小王到沈陽市大東區一家商場購物。當天正好趕上商場有情人節特價活動,小王打算買一個心儀的手鐲。隨后,她來到了一個賣珠寶玉器的柜臺。
剛開始,小王試戴了一款標價為2萬元左右的翡翠玉鐲。可試戴后,她感覺不適合,就把這個手鐲還給了服務員。隨后,小王又相中了柜臺里另一款翡翠手鐲,服務員將該手鐲拿出柜臺遞給她,并為她鋪上了一塊紅布墊在柜臺上。
小王將這個翡翠手鐲戴到了手腕上,可試戴后她并不滿意。由于手鐲的尺寸和手的大小不符,她在摘手鐲的時候遇到了困難。在用力摘手鐲的過程中,她不小心把手鐲掉到了柜臺上。隨后,手鐲又滾落到了商場的瓷磚地上,摔出了兩道裂痕。就在這時,小王一看價簽才知道,摔破的翡翠手鐲標價為60萬元,她當時就傻了眼。
事發后,柜臺的服務員給負責人打了電話。負責人來到商場后,說摔破的手鐲進價是15萬元,提出對半責任,讓小王承擔7.5萬元。起先,小王認為服務員對手鐲沒有盡到提醒或看管等義務,因此拒不賠償。僵持之下,她*終妥協同意賠償1萬元。可商場并沒有答應,雙方協商未果,商場將小王訴至法院,索賠損失人民幣20萬元。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從當時的情形出發,被告是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試戴手鐲的。將手鐲交給被告試戴,是原告為實現銷售目的而自愿做出的。至于手鐲可能毀損的風險是否隨實際控制人而轉移,則雙方沒有約定。在被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原則上原告應自擔該行為風險。
關于被告小王是否具有過失問題,一個人自行取下戴在手臂上的手鐲在生活中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通常也可以做到。發生本案滑落事件的幾率畢竟較小,故被告不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可以原諒,不具有可責性。
為避免手鐲萬無一失,被告可以采取一些穩妥的防護性措施,也可以要求原告的服務人員幫忙。但防范風險的主要義務不在她這一邊,被告沒有采取上述措施,符合社會通常的行為標準。
為此,法院認為被告小王在手鐲毀損事件中沒有過錯,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翡翠手鐲損失的訴訟請求。
就在前幾天,趙顧問就分析過江蘇一女子摔碎手鐲的事情。為什么這種事情會經常發生呢?
小編還要提醒各位翠友,商場里面的翡翠飾品,因為還要考慮房租、人工費等各種高額費用,好多都是(半年不開張,開張吃半年,60萬的手鐲進價15萬)的主。
#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