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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翡翠玉石寄出去前好好的,別人收到說碎了,當然是你們快遞的責任!”

“按照我們簽訂的保價協議,我可以賠償你2000元。”
“可是我的玉石價值19800元,只賠2000元就想解決問題?”
……
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快遞破損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保價保險獲得賠償。但如果是郵寄價值比較高的物品時,沒有按照足額的價值進行保價,一旦快遞丟失、破損引起糾紛,相關責任應該如何認定,具體應該如何賠償?近日,廣東肇慶法院審結了一起快遞破損賠償案件,該案中原告郵寄的1.98萬元翡翠玉石在運送途中被損壞,但快遞公司只同意按照保價價值金額賠償2000元。法院會如何判決?
 
陳小白(化名)把從外地集散市場買來的翡翠玉石以19800元的價格出售給位于佛山市南海區的梁小姐,并通過快遞寄給她。
 
當天,陳小白在某快遞公司小程序自助下單,填寫托寄物價值為1萬至5萬元,并支付了快遞費14元及保費10元,共24元費用。
 
托運單上寫明:寄方為陳小白,收方為梁小姐,托寄物為飾品,件數1件,實際重量為2.1千克,費用合計24元。附加服務顯示:聲明價值2000元,基礎保10元。
 
快遞公司將包裹投遞至收件人處,梁小姐在收貨查驗時發現快遞包裹嚴重破損,所購翡翠玉石已造成損壞,并當場拒絕收貨。
 
隨后,陳小白馬上與快遞公司溝通賠償問題,但快遞公司堅持按照保價協議,只愿意賠償2000元。
 
爭執不下,陳小白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10元保價服務是否要對超出保價范圍破損商品賠償?
 
肇慶德慶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快遞服務合同糾紛,焦點在于10元保價服務是否需要對超出保價范圍的破損商品進行保價賠償。
 
陳小白委托快遞公司將貨物交付給梁小姐,并通過電子運單方式與快遞公司訂立電子運單契約,除支付14元基礎運費外,還另行支付了10元保價服務費。
 
工作人員發現,如要在該快遞平臺對價值19800元的昂貴物品進行保價賠償,則保費需達242元。
 
同時,系統會自動彈出《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并提示用戶閱讀并同意該條款,只有閱讀該條款后才可進行后續操作。
《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上也載明,用戶選擇“基礎保”后,托寄物不足額保價的部分或超額保價的部分均無法獲得賠償。
 
快遞公司接受了陳小白的基礎保價服務費,表明雙方已對托寄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達成統一協議,即托寄物在寄送活動中遭受損毀,則快遞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保價規則承擔賠償責任,但無需承擔超出保價部分。
 
因此,陳小白要求快遞公司按出售價格賠償托寄物損失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經辦法官指出,在貨物運輸中,雙方當事人對所運貨物的價值、意義等信息了解大多都不對稱。故在寄送快遞尤其是涉及貴重物品時,一定要梳理、核對各方權利、義務。
 
一般而言,因為寄件人是貨物的賣方或者貨物的占有方,他們對貨物的價值、價格是熟悉的,承運人在面對無數種類的貨物時,往往不熟悉貨物及其價值或價格。所以,當寄件人選擇寄送快遞時,一定要認真填寫快遞物品的名稱、數量、單位、金額等;在郵寄貴重物品時,要做好物品的包裝,并認真閱讀保價條款,按照貨物實際價值填寫保價金額,避免造成糾紛及損失。
 
文章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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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帖時間:2024-09-26   |   查看數:   |   回復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