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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標準金飾:是指按國家標準生產的黃金制品,包括足金、千足金;標準金飾定點 銷售單位是指遵守本辦法,由福建寶協組織考核,質量符合標準、價格構成規范的珠寶金店或百貨商場。 第二條:質量要求:上柜足金和千足金首飾,含金量標稱值與實際檢測結果必須一致(樣品熔后保證黃金含量在均勻狀態下檢測);每件首飾須按標準規定刻有材料名稱、材料含量和廠家代號等三項印記內容。每件首飾都必須有檢驗機構檢測的質量合格證明。 第三條:價格管理:(一)工費:由定點銷售店按金飾品工藝復雜程度和市場情況自行定價;(二)零售管理費用:包括稅費 、店租 、勞資、資金占用 、其它(如水電)等五項行業基本費用,行業平均成本,以零售費率形式表示。(三)金價:比照上海黃金交易所Ⅰ號標準金實時價格換算足金和千足金實時銷售價格。 第四條:宣傳普及:利用媒體向廣大消費者宣傳普及標準金飾的知識,購買非標準金飾利益受損程度和佩戴非標準金飾的危害性,引導銷售。宣傳費用由定點銷售單位分攤。 第五條:保護利益:為維護標準金飾定點銷售單位合法利益,福建寶協提請政府執法部門對銷售非標準金飾單位予以關注;對所售金飾質量問題嚴重的,由福建寶協代表行業利益向地方法院予以起訴。 第六條:組織機構:首批參與單位(金店)為福建省標準金飾專業委員會當然委員單位。為防止缺乏誠信的單位進入本組織,申請“標準金飾定點銷售”的單位,須經本組織機構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 第七條:加入條件:凡是福建寶協會員單位,遵守并履行本《辦法》各條款的規定和義務。有能力參與在媒體上的推廣活動和提交保證黃金純度達到國家標準的實施方案。 第八條:違約處理:標準金飾專業委員會委員違反本《辦法》第三條金飾中黃金含量規定的,*次賠償違約金10000元人民幣,連續第二次違反的,取消其委員資格并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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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帖時間:2013-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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