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報道
低價高報?用金價“時差”撈“價差”?珠寶公司員工狂撈27萬!
作者: nadeguolu 2025-04-29 11:54
某珠寶首飾公司主要經營黃金批發銷售以及二手黃金鉑金回收業務。李某是該公司料部經理,也就是即黃金回收部門經理,主要負責和客戶核定回收黃金的價格。
王某是該公司銷售經理,即黃金結算臺負責人,主要根據料部和展廳的相關單據,依照當日金價換算成應收或應付價款。
然而,他們卻以職位之便,瞞著公司用金價“時差”撈“價差”。
該公司的黃金回收價格與金交所價格實時掛鉤,金交所每日十一點半停盤,下午一點半開盤,其間有2小時的停盤時間。但與此同時,國際金市并不停盤,國際金價始終在實時波動。
根據規范操作流程,王某在接收每一批黃金時,應當及時截圖當時的金價,并上報給公司。但王某和李某瞅準了金交所這2小時的“時間差”與國際金價在這2小時期間的“價差”,動起了“歪腦筋”。
王某與李某兩人合謀,在回收客戶黃金后,如果預判黃金價格可能上漲,就讓王某拖延到下午金交所開盤后,用漲價后的價格向公司上報,通過這種“低收高報”的方式,將漲價部分的錢款裝進兩人腰包。反之,如果國際金價呈下跌趨勢,他們就會及時向公司報價,以此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
“我們這樣做是穩賺不賠的,實際上把公司應得的這部分收益自己私分了。”李某如此供述。
狂撈27萬元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5年2月,本案移送至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王某和李某利用擔任銷售經理、料部經理的職務便利,在收購黃金時通過向客戶報低價,向公司報高價等手法,截留該公司支付的貨款共計人民幣27萬余元。
檢察官認為,王某和李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拖延上報黃金價格,非法侵占本應由該公司享有的金價漲價部分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款,第二十五條***款,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3月31日,靜安區檢察院以職務侵占罪對王某和李某提起公訴,鑒于兩人認罪認罰,且具有退賠損失、坦白等量刑情節,遂提出從輕處罰量刑建議。
檢察官提醒,用“小聰明”占公司、單位“小便宜”,卻可能給自己惹上“大麻煩”。眼前看似“捷徑”,可能是人生的斷崖。遵紀守法,踏實前行,才是真正的康莊大道。
下一步,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將緊扣法治護航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主線,以法律監督為抓手,持續加大對商業賄賂、串通投標、職務侵占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懲治力度,依法規制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侵權行為,通過高質效檢察履職,堅決筑牢市場公平競爭法治屏障,以高質量司法保障為經營主體營造安全穩定的發展環境,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注入強勁檢察動能。
文章來源:新聞晨報
更多珠寶相關信息:wto168.net
珠寶加盟詳情請聯系:18025399236